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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喜多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义乌踏雪贸易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名称 义乌市喜多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义乌踏雪贸易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时间 2026-09-11
裁决书内容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金义知法裁字(2026)52号

请求人:义乌市喜多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C69A4N

法定代表人:吴建东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四通西路106号(义乌市尔和玩具有限公司内4栋二楼)

委托代理人:陈华

被请求人:义乌踏雪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K86EAH4Q

法定代表人:陈佳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东河南街388号东宇智能物流园L2栋3楼东003A室

案由:“床垫抬高器”(专利号:ZL202530587612.4)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床垫抬高器”(专利号:ZL202530587612.4)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裁决请求。本局于202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二十条组成合议组。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床垫抬高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530587612.4,申请日期为2025年9月30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26年6月9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在获得被请求人的产品后,经比对,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形状与涉案专利外观基本一致。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享有的“床垫抬高器”(ZL202530587612.4)外观设计专利相关权利的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证件复印件;

证据2:涉案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3:涉案专利缴费凭证;

证据4: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书[(2026)浙杭西证民字第6107号]复印件;

证据6:请求人侵权比对意见;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

经审理查明:专利权人义乌市喜多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床垫抬高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6年6月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第ZL202530587612.4号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真实有效。根据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比对。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完全相同。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存在区别,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被申请人同意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钱籽骏

审 理 员:程柳扬

审 理 员:聂开群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2026  年9月11日  

书记员:聂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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