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娟诉浙江牛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 案件名称 | 徐文娟诉浙江牛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 |
| 来源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 |
| 时间 | 2025-03-25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金义乌知裁字(2025)001号
请求人:徐文娟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史召乡东林村13号
被请求人:浙江牛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9R4JLX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建斌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宗泽北路525号B栋2号楼6楼
案由:徐文娟与义乌市浙江牛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关于磨削盘(专利号:ZL2023 3 0713420.4)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磨削盘”专利(专利号:ZL2023 3 0713420.4)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裁决请求。本局于 2025 年 1月 3 日受理后,依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二十条组成合议组。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磨削盘”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3 3 0713420.4,申请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24年5月7日。之后,请求人在1688网站上发现有涉案侵权产品。请求人获得被请求人的产品后经比对,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形状与涉案专利外观一致。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请求人享有的磨削盘专利号:(ZL2023 3 0713420.4)外观设计专利相关权利的产品,赔偿十万元。
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涉案专利证书及公告文本;
证据3:涉案专利缴纳年费凭证;
证据4: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证据5:实施专利侵权的相关证据;
证据6:主体材料与侵权对比分析报告;
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
经审理查明:专利权人徐文娟于2023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磨削盘”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4年5月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第ZL2023 3 0713420.4号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真实有效。根据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比对。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点在于:
整体形状相同。两者均为圆盘形状,中间向下凹陷,有一定斜度,正中心为圆环。从主视图看,顶端为梯形,中间为长方形,下端长方形。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同点主要在于:
磨削盘的条纹数量不一致。。
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和局部形状相同,仅在表面的条纹数量不一致,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在外观设计专利上改变条纹数量等方式,用以规避专利侵权,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不能区别两者设计的不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存在明显区别。
综上,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存在明显区别,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被申请人拒绝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傅利强
审 理 员:周尚彦
审 理 员:陈冠旭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2025 年 3 月 25 日
书记员:陈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