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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夏琴诉云和乐畅玩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名称 马夏琴诉云和乐畅玩具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08-28
裁决书内容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

案号:丽云知法裁字〔20258号

请求人:马夏琴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村**村*号

被请求人:云和乐畅玩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卓小伟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路**号

案由玩具(冰淇淋柜台)”(专利号:ZL202330414792.7)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马夏琴就其“玩具(冰淇淋柜台)”(专利号:ZL202330414792.7)与被请求人云和乐畅玩具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处理的事项为: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请求对现场侵权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本局于2025年812日受理后,依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二十条组成合议组,并2025年827日进行口头审理,请求人马夏琴和被请求人云和乐畅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小伟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马夏琴称:请求人马夏琴是“玩具(冰淇淋柜台)”(专利号:ZL202330414792.7)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3年7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12月12日。该专利年费正常缴纳,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025年6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25年8月12日,请求人在被请求人生产经营场所二楼、三楼发现组装好的产品,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高度近似。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请求人的主体资格。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以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3.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拟证明涉案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4.专利年费缴纳凭证,拟证明涉案专利年费缴纳情况。5.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拟证明专利权维持、合法有效。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核,予以认可。

被请求人云和乐畅玩具有限公司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似,未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2.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设计要点实质不同且一般消费者视角可明确区分。3.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属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设计。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2.涉案专利公开单行本复印件,拟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3.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照片,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情况。4.图案对比示意图,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5.行业同类产品形状示意图,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属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设计。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核,予以认可。

本局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如下:1.现场调查笔录,拟证明现场调查情况。2.现场调查照片,拟证明现场调查情况。3.现场抽样的被控侵权产品“Ice Cream Serve Counter”,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情况。以上证据在口头审理时经确认,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对本局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核,予以认可。

合议组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双方表示无法达成调解。

2025年8月13日,本局委托云和县木制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进行侵权判定,2025年8月15日,云和县木制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作为本案的参考。

经审理查明:

1.请求人马夏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冰淇淋柜台)”的外观专利,专利号:ZL202330414792.7,申请日期为202374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231212日,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被请求人云和乐畅玩具有限公司制造了请求人马夏琴所指的被控侵权产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发现了被控侵权产品,未发现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评价报告、专利年费缴纳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现场调查笔录、现场调查照片、抽样取证产品、口头审理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

请求人马夏琴20231212日获得授权公告的玩具(冰淇淋柜台)”(专利号:ZL202330414792.7)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属于有效状态,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涉案专利名称为玩具(冰淇淋柜台),用于玩具,其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涉案专利整体呈冰淇淋售卖柜台形态,主体框架为类长方体结构,其前侧展示面及顶部罩体为斜面与弧面结合的透明视窗结构,正面左右各分布一个冰棍图案,侧面由带有冰淇淋图案及装饰线条的板块围合,标识文字“Ice cream counter”顶部为平面,分布圆形、长条形孔洞,规整排列,与整体框架拼接底部依托于承载物形成支撑。框架边缘为直线型规整轮廓,透明视窗的斜面与竖直面呈特定夹角。侧面板块以平行线条分割出规整矩形区域,通过色彩、图案印刷及结构拼接整体形态围绕模拟冰淇淋售卖场景的展示需求设计。

根据对被请求人现场调查、口头审理的情况及被请求人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制造的情况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为玩具(柜台),用途均为用于玩具,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对。由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因此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和图案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点在于:1.整体外观:均围绕“冰淇淋售卖柜台”场景设计,主体为类长方体框架,侧面视角呈现直角梯形的形状。具备开放展示空间与上部置物、展示区域造型服务于模拟售卖场景功能。2.结构布局:均包含“展示区(前侧下部镂空/透明视窗 )+ 上部置物空间(顶部插孔/透明罩覆盖区 )+顶部分布圆形、长条形孔洞的布局。3.图案排列:主视图均配有甜品元素的图案,甜品图案位置分布的逻辑相同,均竖立分布在柜台前侧的左右两边。左右视图均标识英文图案并配有甜品图案,位置分布逻辑相同,均为甜品图案竖立分布在英文图案上方,英文横向排版。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同点在于:1.图案设计:涉案专利正视图左右各分布一个冰棍图案,两个冰棍图案不相同,左右视图均为两个冰淇淋甜筒,各个甜筒的填充物图案均不同,两个冰淇淋甜筒图案在文字“Ice cream counter”上方左右分布,文字呈两行排列。背景为有规则排列的冰淇淋图案装饰,分布于底色条纹间;被控侵权产品的正视图左右分布各两个,共四个甜筒,四个甜筒的图案各不相同。左右视图均为五种冰淇淋、甜点等食品类装饰图案,呈集中分布,覆盖在文字上方。图案区域是含多种冰淇淋造型与文字 “Ice Cream Serve Counter” 的组合,文字呈三行排列。背景为竖条纹均匀分布,无装饰。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本专利符合授权条件。参考涉案专利评价报告,从评价报告给出的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对比来看,此类产品在形状、图案上均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玩具(柜台),从整体形状、图案、局部细节设计均有较多变化,设计空间较大,一般消费者既会关注此类产品的整体造型,也会关注主要设计特征的变化。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均围绕“冰淇淋售卖柜台”场景设计,整体类长方体框架、展示区与操作区布局高度重合,构成核心视觉印象。仅有图案的微小改动,但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存在明显区别,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ZL202330414792.7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不得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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