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壹秀科技有限公司诉义乌市云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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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深圳市壹秀科技有限公司诉义乌市云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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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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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2025-08-05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_浙金义知法裁字(2025)33号__
请求人:深圳市壹秀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9388XJ
法定代表人:辛院厅
住所:******
委托代理人:林瑞鑫
被请求人:义乌市云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LL7K68
法定代表人:陆皓楠
住所:*****
案由:“ 硅胶灯(小熊) ”(专利号: ZL202330340024.1 )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 硅胶灯(小熊) ”专利(专利号: ZL202330340024.1 )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局提出裁决请求。本局于 2025 年 6月 25 日决定受理立案。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2023年6月5日,深圳市壹秀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外观专利申请,并于2023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硅胶灯(小熊)”,专利号: ZL202330340024.1。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在1688平台上开设有“义乌市云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店铺,未经请求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店铺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外观专利侵权,应立即停止对请求人享有的“ 硅胶灯(小熊) ”(专利号: ZL20233034002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证件复印件;
证据2:涉案专利证书、专利评价报告、年费缴纳发票;
证据3:(2024)津和信证经字第12346号公证书;
证据4:被请求人经营场所的个体登记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日,本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
经审理查明:
1.专利权人深圳市壹秀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硅胶灯(小熊)”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3年10月2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第 ZL202330340024.1号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真实有效。专利权人在2024年2月22日取得了专利评价报告,报告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被请求人义乌市云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1688平台店铺“义乌市云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请求人所指的“硅胶灯(小熊)”被控侵权产品。
3.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为硅胶灯,可以进行比对。根据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显示,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本局将被请求人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比对。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弹力杆、指环的形状、结构均相同,各部分对于整体的比例、大小也基本相同,已形成基本相同的视觉效果。
综上,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存在明显区别,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王斌
审 理 员:楼国强
审 理 员:伍邦强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 8 月 5 日
书记员:楼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