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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林诉义乌市鹏梦塑料制品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名称 吴亚林诉义乌市鹏梦塑料制品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时间 2025-08-20
裁决书内容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金义知裁字(202541

请求人:吴亚林

身份证号421083XXXXXXXXX

住所:湖北省洪湖市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天明、郑伟

被请求人:义乌市鹏梦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8GNU53XJ

经营者:赵鹏

住址:义乌市福田街道前店村一区192单元地下室

案由:刷子”(专利号:ZL202230418043.7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刷子”(专利号:ZL202230418043.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2025626向本局提出裁决请求,本局于202571日受理后,依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合议组决定不进行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其20227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31027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2230418043.7202311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显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涉案专利按时缴纳年费,目前稳定、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产品,请求我局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请求人围绕处理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局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请求人未提交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证件复印件;

证据2涉案专利证书专利评价报告、年费缴纳发票

证据3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六视图和立体图;

证据4:被请求人经营场所的个体登记基本情况。

202572日,本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局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抽样取证。被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专利

请求人吴亚林系名称为“刷子”专利(专利号ZL202230418043.7)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274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1027日。202311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显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涉案专利按时缴纳年费,目前稳定、有效,应当依法保护。

二、关于被请求人行为

被请求人义乌市鹏梦塑料制品厂在其经营场所内共存放有被控侵权产品400个。

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情况

(一)被控侵权产品为刷子,涉案专利为刷子,二者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专利侵权比对。因涉案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故就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

(二)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刷子,由刷头、刷柄、防滑凸起、盖板、圆形凸起部、刷毛、挂钩绳组成;刷柄正反面均具有平行斜纹构成的防滑突起,刷柄尾端有一挂钩绳,刷头下端面设置有多组刷毛,刷头上端面设置一类似长环形跑道形状的盖板,盖板上靠近刷柄侧设置多个同心圆组成的一个凸起部,刷头厚度大于刷柄,两者在厚度方向连接处形成弧度过渡区,刷头宽度大于刷柄,两者在宽度方向连接处形成平滑过渡区。

(三)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点在于:

1.盖板表面图案:涉案专利的刷头上端面盖板上有纵向横排文字图案,被控侵权产品无该图案。

2.刷毛排布:涉案专利刷毛为多个同心的跑道形状,被控侵权产品刷毛外围两圈跑道形状,其内还有约延伸至跑道中下部的三列竖直状刷毛,三列刷毛下方未再设置刷毛。

3.平行防滑突起密度:涉案专利刷柄平行防滑突起较被控侵权产品的密些。

4.凸起部大小及其表面图案:涉案专利盖板凸起部较被控侵权产品的更小,凸起部表面同心圆较被控侵权产品的更密。

本局认为:对刷子产品而言,刷子上端面造型为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权重最大。参考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及无效决定书,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设计要点主要在于刷子上端面具体造型及其上的部件和图案设计,如刷头与刷柄的厚度和宽度比例、过渡区形状、刷头上端面跑道形盖板、盖板上由多个同心圆组成的凸起部等设计上。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主要在于盖板上有无文字图案、凸起部同心圆和刷柄防滑纹密度及刷毛排列形状。但是,被控侵权产品刷子与涉案专利的整体造型如刷头和刷柄形状、刷头与刷柄厚度和宽度比例、刷头与刷柄过渡区形状设计上均相同,且刷头和刷柄上的部件和图案设计也大致相同,如刷头上端面跑道形盖板及其上由多个同心圆组成的凸起部、刷柄正反面平行斜纹构成的防滑突起。上述区别设计是对二者相同部件的细微改变,在二者刷子整体形状、上端面造型及其上部件和图案设计均大致相同的基础上,二者的区别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属于细微差别,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为近似外观设计。

综上,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理员:吴志成、傅鹏、吴伟伟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2025820 

书记员:吴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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