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禾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欣幸商贸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案件名称 | 山禾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义乌市欣幸商贸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
| 来源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 |
| 时间 | 2026-08-18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金义知法裁字〔2026〕46号
请求人:山禾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MWN15J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西岭南街32号C栋804
被请求人:义乌市欣幸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87BW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闵良良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二区25幢七单元二楼
案由:“电动挂门玩具”(专利号:ZL202530217617.8)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电动挂门玩具”专利(专利号:ZL202530217617.8)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裁决请求。本局于202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二十条组成合议组。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电动挂门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530217617.8,申请日期为2025年04月21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2026年6月,请求人从被请求人的1688网店上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经比对,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形状与涉案专利外观基本一致。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请求人享有的“电动挂门玩具”(专利号:ZL202530217617.8)外观设计专利相关权利的产品,请求对被请求人涉嫌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认定涉案产品侵权,依法维护请求人的合法专利权。
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涉案专利证书及专利缴费凭证。
证据3: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施专利侵权的相关证据:
证据:4:(2026)豫宛智证内民字第7756号公证书。
证据5:网络销售的截图。
证据6:专利侵权分析报告。
2026年7月21日,本局对被请求人经营的1688网店进行检查,发现涉诉产品已经停止销售。同年7月21日,本局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以及请求书副本,同时,对被请求人位于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二区25幢七单元二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义乌市北苑街道茂后二区25幢七单元二楼发现存放有涉嫌侵犯涉诉专利权的产品,具体情况为:产品无中文标签,外包装英文标注名称“CATTEASINGTOYS”,型号“productmodel:SH2505”,现场清点为70个,同时在当事人开设在1688平台上名称为“义乌市欣幸商贸有限公司”的店铺中发现上述产品于2026年5月4日上架销售,2026年7月17日下架,累计销售2531个。本局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抽样取证决定及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答辩书。
经审理查明:专利权人山禾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2025年04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电动挂门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25年11月28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第ZL202530217617.8号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真实有效。根据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
合议组通过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二者在整体和局部的形状、结构基本相同,一般消费者易将二者混淆。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存在明显区别,构成与涉案专利近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局已经对该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了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
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孙延
审理员:吴昱华
审理员:丁乐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义乌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8月18日
书记员:吴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