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涛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浙江共润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 案件名称 | 义乌市涛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浙江共润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 |
| 来源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时间 | 2025-12-08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绍诸知法裁字【2025】039号
请求人:义乌市涛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明会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毛塘楼村210号1楼
委托代理人:张天明、郑伟
被请求人:浙江共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路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路12号珍世堂产业园2号楼000502、000602、000503
案由:义乌市涛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浙江共润科技有限公司“水龙头过滤器(ts-02)”(专利号:ZL202130210701.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水龙头过滤器(ts02)”专利(专利号:ZL202130210701.9)与被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5年09月17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局于2025年09月18日受理立案。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于2025年09月20日向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25年9月19日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于2025年12月03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及被请求人到庭参加了口审,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1、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权产品;2、清点记录现场生产情况、侵权产品数量、销售数据,固定封存证据;3、要求销毁相关模具。事实与理由:请求人于2021年0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申请号:ZL202130210701.9、名称为“水龙头过滤器(ts0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8月10日予以授权公告,该专利至今有效,于2022年2月24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本局依法处理,责令其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称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请求人的专利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书,也未向本局提出延长答辩期限的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公告授权文本、专利年费缴纳发票、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涉案专利有效性。证据2,请求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请求人资格。证据3,被请求人厂房照片、阿里巴巴页面销售截图、涉案产品侵权比对,证明被请求人涉嫌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经审查,本局对以上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请求人未对以上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对三性无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调查取证情况:本局对被请求人制作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笔录1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及清单1份。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对上述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请求人义乌市涛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申请号:ZL202130210701.9、名称为“水龙头过滤器(ts0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8月10日予以授权公告,于2022年2月24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显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专利第5年度年费已缴纳,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涉案专利简要说明中记载: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水龙头过滤器(ts-02)。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家用自来水过滤。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该产品的外观形状及视图中透明材料的设计,通过透明材料可见内部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5.立体图中A所标记的部件由透明材料制成。
二、2025年0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大侣路12号珍世堂产业园2号楼000502、000602、000503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请求人存在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现场对请求人证据材料中提出的阿里巴巴网站页面进行网络监测,该网店营业执照名称为“义乌市共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名称不一致,但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网店内有链接“六层防溅花洒通用可拆洗厨房节水器通用延伸花洒水龙头旋转过滤器”与专利产品相似。本局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抽样取证。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及公告授权文本、专利年费缴纳发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的营业执照、现场笔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请求人为“水龙头过滤器(ts02)”(专利号:ZL202130210701.9)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理应受到保护。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水龙头过滤器,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对比。因涉案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故就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比对。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点在于:整体结构相似,均为复合式圆柱体结构,两者均由圆柱体状的过滤组件和与过滤组件同轴的、位于过滤组件顶端中心、直径显著小于过滤组件的环形接头构成,过滤组件与环形接头的高度之比均约为2:1,过滤组件组件从上至下依次为上盖、过滤仓和下盖,上盖和下盖均分别位于过滤仓的顶部和底部,过滤仓部分均由透明材料制成,透过过滤仓均可见其内侧壁具有均匀排布的侧棱,下盖的底面上均开设有若干小孔,小孔均呈四个同心圆状排布。不同点在于:1.过滤仓内部结构不同:涉案专利过滤仓内部在竖直方向上通过位于过滤仓中部偏上位置的圆柱形过滤体将过滤仓分为三层空间,圆柱形过滤体的顶部和底部分别设置有若干条支撑柱;被控侵权产品过滤仓内部在竖直方向上通过三块片状隔板分为四层空间,未设置有圆柱形过滤体。2.环形接头内壁是否具有螺旋状纹理不同。涉案专利环形接头内壁具有螺旋状纹理;被控侵权产品环形接头内部未设置螺旋状纹理。3.环形接头外侧壁、上盖外侧壁以及下盖外侧壁是否设有条状凸棱不同:涉案专利环形接头外侧壁、上盖外侧壁以及下盖外侧壁均设有纵向均匀分布的条状凸棱;被控侵权产品环形接头外侧壁、上盖外侧壁以及下盖外侧壁均未设置条状凸棱。
水龙头过滤器一般都包括过滤组件和接头。但是过滤组件和接头的具体形状均具有一定的设计空间,尤其是过滤组件具体形状以及过滤仓的内部结构设计有较大变化,这些部件为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权重较大。参考涉案专利评价报告,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设计要点主要在于过滤仓的内部结构。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主要在于过滤仓的内部结构具体形状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过滤仓内部在竖直方向上通过三块片状隔板分为四层空间,未设置有圆柱形过滤体;而涉案专利过滤仓内部在竖直方向上通过位于过滤仓中部偏上位置的圆柱形过滤体将过滤仓分为三层空间,圆柱形过滤体的顶部和底部分别设置有若干条支撑柱,两者在过滤仓内部结构设计上有较大区别,且过滤仓是整个产品的主体部分,占整个产品的体积较大,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过滤仓内部结构的不同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带来的整体视觉差异是显著的,虽然两者过滤仓均为透明仓壁,但其过滤仓所呈现的整体视觉效果因过滤仓内部结构的不同而具有实质性差异,故两者不为近似外形设计。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设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裁决如下:
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组长:杨林
审理员:樊维姝
审理员:赵丰民
书记员:宣冰倩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