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橙言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浙江菀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案件名称 | 台州橙言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浙江菀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
| 来源 |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时间 | 2025-12-17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台黄知法裁字〔2025〕009号
请求人:台州橙言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阿香
住所: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永椒路(东段)39号1幢
委托代理人:潘伟,杭州易中元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浙江菀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良远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院路97号
案由:“鞋架(斜放款)”(专利号:ZL202330508112.8)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鞋架(斜放款)”(专利号:ZL202330508112.8)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3名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2330508112.8,名称为“鞋架(斜放款)”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23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24年01月23日。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024年0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该专利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浙江菀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擅自在“1688”网络平台开设店铺“浙江菀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已给请求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人于2025年9月8日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申请,并提出如下请求:(1)查处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2)立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所有侵权产品下架对应店铺所销售的侵权链接;(3)清点销毁侵权产品库存以及提供生产厂家;(4)依法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裁定书》。
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1—1.4):该组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当前处于有效、稳定的法律状态,请求人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提出本行政裁决申请。
证据1.1是涉案专利证书;
证据1.2是涉案专利文件;
证据1.3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证据1.4是涉案专利缴费凭证。
第二组证据(证据2.1—2.2):该组证据证明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
证据2.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25)厦鹭证内字第80945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包括被请求人1688店铺情况、涉案侵权产品实物照片、购买订单、物流信息等)、涉案侵权产品实物;
证据2.2是杭州易中元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专利侵权比对分析报告一份。
第三组证据(证据3.1):该组证据证明被请求人的主体信息。
证据3.1是被请求人的主体信息打印件。
被请求人未向本局提交答辩书,但在配合本局调查刷单过程中辩称: 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确实系被请求人在阿里巴巴平台店铺销售,但非被请求人制造,是从张方洪处进货的。2025年3月开始,被请求人从张方洪处购入该款鞋架(斜放款), 2025年8月8日停止进货。进货单价根据层数不同从11元到36元不等,对外销售单价根据层数不同从20.25元到50.25元不等,累计进货并销售13个,计经营额503.25元,扣除成本获利150元。被请求人已于2025年8月21日下架上述涉案产品链接,并已提供网店后台交易记录及采购清单。
为支持其主张,被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证明被请求人实际销售涉案侵权产品13件:
证据4.3是被请求人采购涉案侵权产品的供货商信息及送货单复印件;
证据4.5是被请求人1688店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订单汇总表及订单截图。
针对当事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证据交换、双方的质证及本局认定意见如下:
1.对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
经核实,当事双方对上述证据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本局予以确认。
2.对本局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认定。
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院路9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均未发现涉案侵权产品或模具,被请求人已在2025年8月21日下架涉案侵权产品的链接。2025年9月22日、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明确被请求人实际销售涉案侵权产品13件。对上述4份笔录及相关证据卷页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本局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1、“鞋架(斜放款)”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2330508112.8,该专利申请日为2023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24年01月23日。2024年0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2、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鞋架(斜放款)”的生产或销售行为,被请求人承认曾在阿里巴巴网上销售“鞋架(斜放款)”13件,但在执法人员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前已将销售链接下架。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以及本案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卷页等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ZL202330508112.8“鞋架(斜放款)”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台州橙言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被请求人在阿里巴巴店铺——浙江菀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鞋架(斜放款)”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两者的整体形状结构、斜面放置板形状、连接方式、底板形状相同;不同点主要在于涉案专利的鞋架放置板为浅蓝底色, 被控侵权产品鞋架放置板为透明。从评价报告检索到的现有设计来看,此类产品在整体造型、局部细节设计上等均具有一定的设计空间,这些部位设计的差异,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有显著影响。因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 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330508112.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2. 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孙玲珠
审 理 员:王霞瑜
审 理 员:程 蓓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