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森美康株式会社诉台州市黄岩泽敬塑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案件名称 | 希森美康株式会社诉台州市黄岩泽敬塑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 |
| 来源 |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时间 | 2025-12-26 |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台知法裁字〔2025〕6号
请求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浅野熏
住所:日本兵库县神户市中央区脇浜海岸通1丁目5番1号
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刘思汶,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
被请求人:台州市黄岩泽敬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KBH5K0C
法定代表人:马良兵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明辉路51号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案由:“反应杯”(专利号:ZL200680027159.6)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就其“反应杯”(专利号:ZL200680027159.6)发明专利与被请求人台州市黄岩泽敬塑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5年9月11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位于黄岩区新前街道明辉路5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9月30日,本局委托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本案进行侵权判定,10月20日,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了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报告;11月11日,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专利号为ZL200680027159.6的“反应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2月3日发出第31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权在专利权人于2016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7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17日发出第5613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在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4的权利要求5-10、权利要求11-12、权利要求20-21、权利要求26-37 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年费正常缴纳,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经调查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制造、销售涉案反应杯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为此向本局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ZL200680027159.6号专利权的产品;2.责令被请求人立即销毁所有剩余侵权产品;3.责令被请求人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犯请求人ZL200680027159.6号专利的反应杯产品的专用模具。
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证据1.涉案专利登记簿副本,
证明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
第二组证据(证据2-4):证据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到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号:ZL200680027159.6,授权公告号:CN101228430B),证据3.第31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据4.第5613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三组证据(证据5):证据5.台州市黄岩泽敬塑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请求人的主体资质。
第四组证据(证据6-9):证据6.(2025)京东方内民政字第6981号公证书,证据7.(2025)京东方内民政字第6980号公证书,证据8.(2025)京东方内民政字第6982号公证书,证据9.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被请求人的侵权事实。
第四组证据(证据10-1至10-6):证据10-1.(2021)苏01民初4712号判决书及涉案侵权产品照片,证据10-2.(2021)鄂01知民初12349号判决书及涉案侵权产品照片,证据10-3.(2020)鲁02知民初36号判决书及涉案侵权产品照片,证据10-4.(2017)浙10民初271号、(2018)浙民终790号判决书及涉案侵权产品照片,证据10-5:(2016)沪73民初246号、(2018)沪民终114号判决书及涉案侵权产品照片,证据10-6:(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17号、(2017)苏民终850号、(2018)最高法民申2349 号判决书及涉案侵权产品照片,证明与本案产品结构相同的反应杯产品已被多家法院多次认定构成侵权。
被请求人辩称:1.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被诉侵权产品为被请求人从市场采购后转售并非被请求人制造。
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经口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局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1.“反应杯”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680027159.6,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1日,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按期缴纳专利年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次无效宣告后,该专利在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4的权利要求5-10、权利要求11-
12、权利要求20-21、权利要求26-37 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2.2025年6月,请求人通过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包装箱和内部包装盒上标注有被请求人企业名称“台州市黄岩泽敬塑业有限公司”,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3.被请求人在位于台州黄岩区新前街道明辉路51号的经营场所仓库内存储有涉案侵权产品,未发现用于制造涉案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以上事实有专利登记簿副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证书以及本案的现场检查笔录、口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口审比对,结合双方的意见,本案技术争议焦点在于: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受测定光照射的第一杯体”的技术特征。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底部为平坦的平面”的技术特征。三、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请求人认为:被诉产品底部向内凹陷,只有一圈圆形底面,且圆形底面向周围发射直线使反应杯底面横截面呈现圆形且周围带有射线。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受测定光照射的第一杯体”的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描述的特征实际上是反应杯的外侧,涉案专利没有对外部的形状进行限定。其次,涉案专利包括第一杯体和第二杯体,第一杯体靠近底侧这一部分,它的内壁和外壁的横截面是圆形,通过观察涉案产品可以明显地看出涉案产品的第一杯体就是靠近底侧的这一部分杯体,内壁和外壁横截面都是圆形。
本局认为: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附图2,技术特征中的“底侧”并不是指产品的底部,而是指靠近底部这一部分即第一杯体所在位置(附图标记5所示部分),根据对涉案产品的观察,第一杯体的内壁和外壁的横截面为圆形。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受测定光照射的第一杯体”的技术特征。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请求人认为:被诉产品底部向内凹陷,只有一圈圆形,且圆形底面呈现向周围发射直线设计,不具有涉案专利“底部为平坦的平面”的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反应杯的底部表面指的是底部的上表面,即反应杯的内侧底面,底部上表面设计成平坦的目的是为了在底部上表面进行转动的时候,它里面会有一个磁性的搅拌器来对试样进行搅拌,为了防止这个搅拌器勾挂在底部的上表面,所以让底部上表面设计成平坦。我们在观察涉案侵权产品的时候,可以明显地看出涉案侵权产品底部的内部上表面也是平坦状的。
本局认为:根据说明书中第68段记载“反应杯的底部上表面为平坦状。这样,在底部上表面转动磁性搅拌器件来搅拌试样时,磁性搅拌器件不会勾挂在底部上表面,从而使磁性搅拌器件在底部上表面很容易转动”。涉案产品的底部下凹的弧度细微,与涉案专利平坦的平面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二者均能实现磁性搅拌器件在底部上容易转动的功能;二者均能产生磁性搅拌器件不会勾挂在底部上表面且容易转动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底部为平坦的平面”的技术特征。
关于争议焦点三,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共有31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8、16、18、20、3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7、9-15、17、19、21-30为从属权利要求。结合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8-12、16、17、20-27、31的保护范围,故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4、8-12、16、17、20-27、31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内装测定用试样、使用时在直立状态下从侧面照射测定上述试样特性的测定光、有开口的反应杯,包括: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受测定光照射的第一杯体;位于所述开口侧、内壁横截面为非圆形、外壁横截面为圆形的第二杯体;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有至少一个拐角;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横截面实际上呈多角形。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如下技术特征:一种有开口的反应杯,具有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的第一杯体;位于所述开口侧、内壁横截面为非圆形、外壁横截面为圆形的第二杯体;第二杯体的内壁有八个拐角;第二杯体的内壁横截面实际上呈八角形。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应杯,所述第二杯体包括设在所述开口附近的凸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应杯,所述第二杯体的外壁在所述凸缘下侧附近,横截面呈圆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应杯,所述底部为平坦的平面。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开口附近设有凸缘;凸缘下侧附近的第二杯体外壁横截面呈圆形;底部下凹的弧度细微与平坦的平面构成等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的保护范围。
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内容为:一种内装测定用试样、使用时在直立状态下从侧面照射测定上述试样特性的测定光、有开口的反应杯,包括: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受测定光照射的第一杯体;位于所述开口侧、内壁横截面为非圆形、外壁横截面为圆形的第二杯体;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有至少一个拐角;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横截面呈经倒角处理的多角形。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如下技术特征:一种有开口的反应杯,具有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的第一杯体;位于所述开口侧、内壁横截面为非圆形、外壁横截面为圆形的第二杯体;第二杯体的内壁有八个拐角;第二杯体的内壁横截面呈经倒角处理的四边形。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4.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是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反应杯,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横截面实际上为正方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是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反应杯,所述第二杯体包括设在所述开口附近的凸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是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反应杯,所述第二杯体的外壁在所述凸缘下侧附近,横截面呈圆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是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反应杯,所述底部为平坦的平面。对于被控侵权产品,内壁横截面实际上为经倒角处理的正方形;开口附近设有凸缘;凸缘下侧附近的第二杯体外壁横截面呈圆形;底部下凹的弧度细微与平坦的平面构成等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12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12的保护范围。
5.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内容为:一种内装测定用试样、使用时在直立状态下从侧面照射测定上述试样特性的测定光、有开口的反应杯,包括: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受测定光照射的第一杯体;位于所述开口侧、内壁横截面为非圆形、外壁横截面为圆形的第二杯体;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有至少一个拐角;还包括:有连接所述第一杯体内壁和所述第二杯体内壁的锥形内壁的第三杯体;在横截面上,所述第二杯体内壁所围区域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杯体内壁所围区域面积;所述第三杯体内壁上宽下窄,呈倾斜状。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如下技术特征:一种有开口的反应杯,包括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的第一杯体;位于所述开口侧、内壁横截面为非圆形、外壁横截面为圆形的第二杯体;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有八个拐角;有连接所述第一杯体内壁和所述第二杯体内壁的锥形内壁的第三杯体;第二杯体内壁所围区域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杯体内壁所围区域面积;第三杯体内壁上宽下窄,呈倾斜状。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
6.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是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反应杯,其特征在于:在横截面上,构成第一杯体内壁的圆的大小比内接所述第二杯体内壁的圆小。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第一杯体与第二杯体通过内壁上宽下窄的第三杯体相连,自然会形成第一杯体内壁的圆小于第二杯体内壁的圆。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
7.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0内容为:一种内装测定用试样、使用时在直立状态下从侧面照射测定上述试样特性的测定光、有开口的反应杯,包括: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受测定光照射的第一杯体;位于所述开口侧、内壁横截面为非圆形、外壁横截面为圆形的第二杯体;还包括:有连接所述第一杯体内壁和所述第二杯体内壁的锥形内壁的第三杯体;在横截面上,所述第二杯体内壁所围区域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杯体内壁所围区域面积;所述第三杯体内壁上宽下窄,呈倾斜状。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如下技术特征:一种有开口的反应杯,具有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受测定光照射的第一杯体;开口侧、内壁横截面为非圆形、外壁横截面为圆形的第二杯体;有连接所述第一杯体内壁和所述第二杯体内壁的锥形内壁的第三杯体;第二杯体内壁所围区域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杯体内壁所围区域面积;第三杯体内壁上宽下窄,呈倾斜状。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0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0的保护范围。
8.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1是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反应杯,在横截面上,构成第一杯体内壁的圆的大小比内接所述第二杯体内壁的圆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2是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反应杯,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有至少一个拐角,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横截面实际上呈多角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是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反应杯,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有至少一个拐角,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横截面呈经倒角处理的多角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是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反应杯,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横截面实际上为正方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是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反应杯,所述第二杯体包括设在所述开口附近的凸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是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反应杯,所述第二杯体的外壁在所述凸缘下侧附近,横截面呈圆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7是根据权利要求20或21所述的反应杯,所述底部为平坦的平面。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第一杯体内壁的圆的大小比内接所述第二杯体内壁的圆小;第二杯体的内壁有八个拐角,所述第二杯体的内壁横截面呈经倒角处理的正方形;第二杯体包括设在所述开口附近的凸缘;第二杯体的外壁在所述凸缘下侧附近,横截面呈圆形;底部平面下凹的弧度细微与平坦的平面构成等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1-27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1-27的保护范围。
9.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1内容为:一种内装测定用试样、使用时在直立状态下从侧面照射测定上述试样特性的测定光、有开口的反应杯,包括: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受测定光照射的第一杯体;位于开口侧、内壁横截面为非圆形的第二杯体;位于第一杯体和第二杯体之间、有内壁与第一杯体内壁和第二杯体内壁锥形连接的第三杯体。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如下技术特征:一种有开口的反应杯,具有位于底侧、其内壁和外壁横截面均为圆形的第一杯体;位于开口侧、内壁横截面为多边形的第二杯体;位于第一杯体和第二杯体之间、通过锥形内壁连接第一杯体和第二杯体的第三杯体。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1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1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被请求人销售的反应杯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8-12、16、17、20-27、31的保护范围,对请求人ZL200680027159.6号发明专利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ZL200680027159.6专利权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且不得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庄雅婷
审 理 员:潘建伟
审 理 员:陈星宇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书记员:贾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