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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大展工程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大展工程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6-03-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监处罚〔2026〕89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萧山大展工程管理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萧山大展工程管理服务部与杭州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涂料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承包吉如家园10、11、12幢外立面整治项目的外墙涂料施工,承包方式的为包工包料。2025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拱墅区吉如家园11幢的工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三棵树”柔性中层造型漆(30kg/桶)56桶,其中3桶为空桶;发现“三棵树”弹性哑光外墙漆(27kg/桶)42桶,其中3桶为空桶,2桶已部分使用。上述涂料经商标权利人委托人现场鉴定,均为侵犯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涂料的进货来源及价格。根据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三棵树”柔性中层造型漆(30kg/桶)的市场经销价为300元/桶,“三棵树”弹性哑光外墙漆(27kg/桶)的市场经销价为513元/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8346元,无违法所得。以上涉及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建筑涂料98桶; 2、罚款人民币76000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3-17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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