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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荣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名称 杭州荣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执法部门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3-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萧市监处罚〔2023〕2103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荣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倪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STIHL”商标系安德烈•斯蒂勒ANDREASSTIHL于2000年9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第1445026号,2014年12月26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链锯(机器)及其专用部件,即:锯链,导向杆,链轮,离合器,增碳器,油泵,点火系统,减音器,气缸,带滑动轮的横截锯(机械配件),空气过滤器(用于发动机),活塞,曲轴,电力驱动的灌木铲除机,修剪机,除草机,树篱修剪机,电力驱动的钻孔机,钻孔机底座,电力驱动的农业和林业用多功能喷雾机,电动鼓风机,电动中耕机,电动气帚,伐木机,锉锯机,剥树皮机,高压清洗装置,水泵,便携式机锯(机器),前述产品的专用部配件。当事人于2021年7月至2022年年底期间,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在公司内非法制造带有“STIHL”注册商标标识的导板包装彩盒,规格型号有12寸、16寸、18寸、20寸、22寸、30寸、36寸。2023年3月29日,经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搜查,现场发现带有侵权“STIHL”标识的导板包装彩盒20160只。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至2022年年底期间生产上述包装盒50000余只,除被海盐县公安局搜查发现20160只,其余已销售给朱某某,合计经营额50000余元。现当事人已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向被侵权人作出10万元赔偿并获其谅解。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制作相关导板包装彩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属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比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项,同时考虑到已向被侵权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的事实,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带有“STIHL”标识的导板包装彩盒20160只,处罚款6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12-14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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