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市监处罚〔2026〕205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黄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1日,被处罚人黄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共和北路27号销售的卷烟共计13个品种7.3条,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在案的卷烟:利群(长嘴)0.3条、利群(软红长嘴)0.7条、利群(软长嘴)0.7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4条、红双喜(硬)0.4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1条、云烟(紫)0.4条、南京(红)0.4条、利群(西子阳光)0.1条、南京(炫赫门)0.5条,利群(新版)0.4条、牡丹(软)0.4条,共计12个品种4.8条;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