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富市监处罚〔2025〕262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黄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底始,当事人从他人处接手场所及卷烟在经营场所以市场价对外出售。2025年6月16日,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卷烟货柜内发现用于销售的剩余卷烟:利群(软长嘴)2条、利群(长嘴)5条、芙蓉王(硬)1条、中华(双中支)1条、中华(细支)1条、利群(江南韵)1条、南京(炫赫门)1条、利群(阳光)1条、利群(休闲细支)1条、利群(阳光尊中支)3条、红双喜(硬)2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中华(软)1条、双喜(软经典)1条、利群(阳光青中支)1条、利群(西湖恋)1条、云烟(细支云龙)3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利群(夜西湖)1条、利群(楼外楼)2条、黄鹤楼(视窗)1条、利群(山外山)1条、利群(软红长嘴)2条、利群(西子阳光)3条、七匹狼(纯境)10条、中华(细支)5条、利群(阳光)3条、芙蓉王(硬)2条、利群(江南韵)2条、中华(双中支)1条、利群休(休闲细支)1条、利群(西子阳光)9条,共计34个品种73条,卷烟条包、盒包均封装完整。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卷烟质量存疑,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截至被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红双喜(硬)、苏烟(五星红杉树)、利群(阳光青中支)、云烟(细支云龙)、黄鹤楼(硬奇景)、利群(夜西湖)、利群(楼外楼)、黄鹤楼(视窗)、利群(山外山)为真品卷烟,剩余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当事人未建台账也未销售过,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核算,当事人处剩余真品卷烟红双喜(硬)等9个品种13条卷烟货值金额为2825元,剩余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长嘴)等25个品种60条卷烟货值金额为19530元。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证无照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5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利群(长嘴)等25个品种55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处以罚款人民币1953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0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