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市监处罚〔2025〕845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市海曙柠竹鞋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nike”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宁波轻纺城店铺内销售标注“nike”的商品。“nike”商标权利人授权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注“nike”商标的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另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侵权商品:标注“nike”的鞋子2双;二、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