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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邻佳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宁波镇海邻佳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11-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镇市监处罚〔2025〕363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镇海邻佳烟酒商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文件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700元/瓶的价格从某人处回收购入3瓶标注有“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3/07,批号:8521989-4),合计2100元,而后放置店内进行销售,未标注价格。2025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根据五粮液商标所有权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3瓶标注有“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属于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第138783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截至2025年9月18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3瓶假冒五粮液白酒,根据当事人店内同类产品52%vol、500ml第七代五粮液酒(透明盒)的销售价格为960元/瓶,计算出违法经营额为2880元。 上述3瓶假冒五粮液白酒于2025年11月17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销毁。另查明,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文件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200元/瓶的价格从某人处回收购入2瓶标注有“梦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净含量:550ml,酒精度:52%vol,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32734,批号:9500221),合计400元,而后放置店内进行销售,未标注价格。2025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梦之蓝”商标所有权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2瓶“梦之蓝M6+”白酒属于侵犯该公司第131766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截至2025年9月18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2瓶假冒“梦之蓝M6+”白酒,根据当事人店内同类产品梦之蓝M6+销售价格为650元/瓶,计算出违法经营额共1300元。另外,上述2瓶“梦之蓝M6+”白酒外包装与瓶身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上述2瓶假冒“梦之蓝M6+”白酒于2025年11月17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销毁。又查明,上述正品五粮液的生产厂家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五粮液”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威士忌等商品上,注册号第13878307号,注册日期:2015年 03月0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03月06日。上述正品梦之蓝的生产厂家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宿迁市洋河中大街118号。“梦之蓝”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注册号第 13176661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5年01月06日。对于当事人销售五粮液、梦之蓝白酒未标注价格,本局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9月18日现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于同日进行整改,将店内所有商品贴上价格标签。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的3瓶假冒五粮液、2瓶假冒梦之蓝M6+使用与“五粮液”“梦之蓝”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五粮液、梦之蓝M6+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梦之蓝M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商品数量少,3瓶假冒五粮液、2瓶假冒梦之蓝M6+也尚未销售出去,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销售的梦之蓝M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涉案商品梦之蓝M6+的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本局认为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故,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和梦之蓝M6+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同时,当事人购入五粮液、梦之蓝M6+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1-28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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