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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锦帆五金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余姚市锦帆五金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6-09-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处罚〔2026〕1021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
余姚市锦帆五金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柯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从五金产品的经营活动,在1688平台开设店铺“余姚市锦帆五金厂”,主要销售口哨。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求,自2025年12月19日起,从他人(具体信息不详)处采购8批次标注有“蝴蝶牌”“蝴蝶图案”的口哨用于销售,实际到货7批次共计7470只,采购单价1.1元/只,截至2026年7月20日案发,现场查获标注有上述商标的口哨42只,通过查询其1688店铺后台销售数据,并经当事人确认,其销售上述口哨的平均单价为1.38元/只,现场货值合计57.96元,另能查清的标注有“蝴蝶牌”“蝴蝶图案”的口哨的销售记录合计7274只,经营额为10077.3元。 同时查明,当事人于1688店铺后台销售数据中存在蝴蝶口哨与其他口哨混合发货的记录,当事人称实际发货销售的商品大部分为未带任何标示的口哨,仅少部分标有“蝴蝶牌”“蝴蝶图案”等字样,通过后台销售数据无法直接判断当事人实际销售的商品是否标有“蝴蝶牌”“蝴蝶图案”等字样及具体数量。 综上,能查清的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计10135.26元,违法所得计1918.26元。 另查明,“蝴蝶图案”商标是上海网球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口哨等商品上,注册号第**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蝴蝶牌”商标是上海网球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口哨等商品上,注册号第***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2月28日。 同时查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其主观上应知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有“蝴蝶图案”“蝴蝶牌”等字样的口哨42只; 二、罚款1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1918.2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6-09-11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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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993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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