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5〕1279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余姚市万鑫电器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接受江苏徐州周姓客户的电话委托(具体信息不详),约定为其生产4000根插头电源线,规格为2×0.75mm2,长度为0.85米,单价0.9元/根,总金额计3600元。尔后,当事人在未取得“QIAOPU”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他人(具体信息不详)刻制了1只标有“QIAOPU”等字样的插头模具,尔后开始生产。截至2025年10月21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已生产插头上标有“QIAOPU” 字样的插头电源线4200根,线长0.85m,单价0.9元/根。其中4000根插头电源线已于5月7日交货,现场仅发现有插头电源线200根,并未发现相应模具。综上,违法经营额计3780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未经“QIAOPU”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插头电源线插头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近五年内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本局立案处罚,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的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销毁涉案的插头电源线200根;二、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