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市监处罚〔2025〕1309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吴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10月初,当事人向上门推销的人购进136只桶身标有“*”等字样的建筑涂料空桶和54只桶身标有“*”等字样的工程漆空桶,价格为15元1只,支付现金2850元。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向宁波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桶散装建筑涂料,支付600元。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将上述10桶散装建筑涂料装入10只标有“*”等字样的建筑涂料空桶制成10桶建筑涂料。2025年10月下旬,当事人将上述10桶建筑涂料销售给1名油漆工,单价75元1桶,收到现金750元。至2025年10月31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建筑涂料10桶,均已销售,剩余126只建筑涂料的空桶和54只工程漆的空桶被本局查封。上述10桶建筑涂料销售金额为750元,无利润,未使用的126只建筑涂料的空桶和54只工程漆的空桶价格为15元1只,计2700元,共计违法经营额3450元,无违法所得。经查询,当事人生产上述标注“*”等字样的建筑涂料,未取得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另查明,2025年10月,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于余姚市朗霞街道辉桥路60号擅自开始从事建筑涂料生产活动。至2025年10月31日被本局查获为止,违法经营额3450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生产的建筑涂料上使用“*”字样,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126只建筑涂料的空桶和54只工程漆的空桶。二、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