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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琪儿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吕琪儿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3-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奉市监处罚〔2023〕1535号
案件名称:吕琪儿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吕琪儿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珠宝首饰。当事人自述其以采购当日国际金价购入吊坠为香奈儿双C形制、总质量为8.11克的足金9999项链1条、总质量为6.55克的足金9999项链1条、总质量为9.73克的足金9999项链1条;面上刻香奈儿双C图形、总质量为3.95克的足金9999耳钉1对。尔后当事人将上述饰品挂上标签(标签上有克重、精品费、一口价等信息)置于其经营场所内对外出售,售价按销售当日的国际金价加上精品费88元每克计算,耳钉也可以按标签上的一口价2568元销售。2023年9月20日被本局查获,并依法对上述饰品予以扣押,同日本局委托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扣押的饰品进行鉴定,后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饰品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查获后,当事人未能提供采购票据、销售票据等证据材料。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饰品实际售价,故3条项链的售价按查获当日国际金价(473.8/克)加上精品费88元/克计算,耳钉的售价按标签上一口价计算。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6270.302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与徐雪珍合伙开办首饰店,并于2020年2月28日由徐雪珍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宁波市奉化区锦屏晶银坊首饰店)。当事人称因首饰店生意原因,徐雪珍带营业执照回慈溪,后该首饰店由其管理。2021年3月11日徐雪珍注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晶银坊首饰店营业执照,当事人称其并不知情营业执照被注销且会在店面合同到期后关店,故未重新注册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未记账,且仅根据微信转账记录无法判断是否为其无照经营期间的营业收入,故其在无照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的“香奈儿”项链3条、“香奈儿”耳钉1对; 2罚款18000元。 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12-14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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