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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佳丰鞋料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温州市佳丰鞋料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1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市监处罚〔2025〕1789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温州市佳丰鞋料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收尾货的形式进购了案涉查获的印有“”标识的鞋类中底布,共白色、黄色两个颜色款式。其中白色款式共33米,黄色款式共531.8米,进货价格均为10元/米,进货总价共计564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家信息。截止查获当日,上述案涉查获的印有“”标识的鞋类中底布白色款式已销售33米,销售价格为10元/米,销售额为330元;黄色款式已销售160.8米,销售价格为12元/米,销售额为1929.6元;两个款式销售额共计2259.6元;被查获黄色款式的印有“”标识的鞋类中底布共371米,按销售价格12元/米计算,货值金额为4452元;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印有“”标识的鞋类中底布的货值金额共计6711.6元,已获利润为321.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标识的相关授权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案涉鞋类中底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1.6元;三、扣押的侵权商品予以没收销毁。以上罚没款合计12321.6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2-11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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