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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俊勇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俊勇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09-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鹿市监处罚〔2025〕1357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俊勇服装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以35元/件的价格,在广州的服装批发市场向他人购进假冒“CHANEL”和“”商标的T恤衫,尔后,以230元/件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5年8月27日,我局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闻宅步行街S13、S15、S18、S20号商铺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假冒“CHANEL”和“”商标的T恤衫5件,经营额计1150元。“CHANEL”和“”商标的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分别为G1190042、G1189929,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T恤衫等,有效期至2033年07月08日。上述5件T恤衫上都标有“CHANEL”和“”商标标识,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维权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T恤衫5件;三、处以罚款23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单上的二维码使用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或凭缴款单去代理银行柜面缴纳、网银转账完成支付(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各代理银行支付账户信息附后)。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2025-10-10 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5-09-25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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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993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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