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龙市监处罚〔2024〕602号
案件名称:温州吉特电气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温州吉特电气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金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 ”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分类:第9类:电开关;电插座;电门铃(截止),注册人:浙江奥尔玛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丁香路99号,注册日期:2023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33年1月20日,注册证号64897883。当事人生产的标注 开关插座产品(以下简称AGER产品)包含了商标注册人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 ”图形商标,392箱咖啡色AGER产品包装设计与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盒(专利号:ZL 201630040425.5、ZL 201630040266.9)颜色样式近似,在包装盒和说明书上标注“sincere thanks for your wise choose of aulmo”,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2023年10月,当事人应国外客户要求贴牌生产1510箱AGER产品,于2023年12月19日准备运往宁波港口报关运至伊拉克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商品未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属于侵犯权利人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将尚未使用标注 的1799盒包装盒、1*张说明书库存及印刷上述包装材料的3套印刷模具,4块冲印配子交由执法人员扣押。 当事人2023年共生产AGER产品1510箱(数量149410个),合同价格681238元,被侵权产品价格1299641.5元,第三方评估价格763689元,成本601198元,产品包装由苍南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印刷生产(另案处理)。 另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生产的149410个AGER产品内盒包装盒内侧标注SASO、GCC、CE、CB、IEC60669-1,ISO9001:2015字样,在38510张说明书上标注SASO、GCC、CE、CB、IEC60669-1,当事人未取得上述认证证书。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生产标注 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标注SASO、GCC、CE、CB、IEC60669-1,ISO9001:2015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规定,属于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权开关插座1510箱,没收包装盒1799盒,说明书10000张,印刷冲印配子4块,印刷模具3套; 二、处以罚款50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