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4〕368号
案件名称:永嘉县小乐珠宝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永嘉县小乐珠宝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永嘉县小乐珠宝店于2022年07月27日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珠宝加工、销售。当事人于2019年6月从广州某处购进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5G项链一条(证书号:JR-2021,重量:4.675 g,标价2318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玫瑰金项链一条(合格证:020220812009,重量4.02g,标价:3618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玫瑰金耳钉一对(证书号:020220001130,重量2.065g,标价:3428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足金5G项链一条(证书号:JR-2022,重量4.41g,标价:2658元)。购入后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进行销售。据执法人员查实,上述四款饰品标签上的价格并不是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是按照玫瑰金、足金5G分别以标价的0.35和0.5折扣价对外销售(附该店对玫瑰金、足金5G的历史销售记录和打折公告照片)。销售价格分别为:5G项链一条:1159元,玫瑰金项链一条:1266元,玫瑰金耳钉一对:1200元,足金5G项链一条:1329元,共计金额:4954元,以上四款产品均未对外售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总计4954元。因上述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另经查,图形商标是CHANEL在中国第14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首饰盒(时尚首饰),首饰用品(时尚首饰)……耳环(时尚首饰);首饰和手机饰物;
领带别针……项链(时尚首饰)...等。注册号:G1189929;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23年07月08日至 2033年07月08日。2023年5月13日,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全权代表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从当事人处扣押的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玫瑰金项链一条(合格证:020220812009,重量4.02g,标价:3618元)出具鉴定书,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图形商标是HERMES INTERNATIONAL在中国第14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宝石;珠宝(首饰);项链(首饰);手镯(首饰)……围巾扣(贵重金属制)等。注册号:10187493,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04月20日。2023年5月13日,HERMES
INTERNATIONAL全权代表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标图形商标造型的5G项链一条(证书号:JR-2021,重量:4.675 g,标价2318元),属假冒品,并特此声明商标权利人从未授权当事人在任何地点销售有关商品及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其所持有的注册商标。
另经查,图形商标是路易威登马利蒂在中国第14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钮扣(贵重金属);金银珠宝制品和服装上珠宝用品;包括:贵重金属制饰品;……珠宝饰品……耳环……项链……等。注册号:241023,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01月14日。2024年5月9日,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我局从当事人处扣押的上述两款标图形商标造型的玫瑰金耳钉一对(证书号:020220001130,重量2.065g,标价:3428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足金5G项链一条(证书号:JR-2022,重量4.41g,标价:2658元),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5G项链一条(证书号:JR-2021,重量:4.675 g,标价2318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玫瑰金项链一条(合格证:020220812009,重量4.02g,标价:3618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玫瑰金耳钉一对(证书号:020220001130,重量2.065g,标价:3428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足金5G项链一条(证书号:JR-2022,重量4.41g,标价:2658元);2、处以罚款:1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