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4〕367号
案件名称:永嘉县乌牛街道金缘珠宝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永嘉县乌牛街道金缘珠宝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郑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永嘉县乌牛街道金缘珠宝店行于2017年09月13日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金银、珠宝加工、销售。当事人于2018年9月从深圳某处购进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18K玫瑰金耳钉饰品一对(金重:3.239 g,标价3560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足金5 g手链一条(金重:6.388 g,标价:3750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千足金5 g项链一条(金重:3.359 g,标价:1780元),购入后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进行销售。据执法人员查实,18K玫瑰金,该店是按照标价打0.35折统一对外销售的,18K玫瑰金耳钉饰品一对标价:3560元,实际销售价格为:1246元,足金5 g该店是按照当天黄金的价格一对外销售的,被查获当天足金5 g价格为530元/g实际销售价格:3386元,千足金5 g项链一条实际销售价格为1780元,共计金额:6412元。以上三款产品均未对外售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总计6412元。因上述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另经查,图形商标是CHANEL在中国第14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首饰盒(时尚首饰),首饰用品(时尚首饰)……耳环(时尚首饰);首饰和手机饰物;
领带别针……项链(时尚首饰)...等。注册号:G1189929;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2023年07月08日至 2033年07月08日。2023年5月13日,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全权代表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从当事人处扣押的上述三款标商标的饰品出具鉴定书,确认均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18K玫瑰金耳钉饰品一对(金重:3.239 g,标价3560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足金5 g手链一条(金重:6.388 g,标价:3750元),标有图形商标造型的千足金5 g项链一条(金重:3.359 g,标价:1780元);处以罚款:1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