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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新空间通讯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平阳新空间通讯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1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处罚〔2025〕831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平阳新空间通讯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赖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平阳新空间通讯设备经营部在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10月27日期间在店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后盖,可查清的销售侵权产品货值为120元。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带有“v***”商标的手机后盖52个,带有“i***”商标的手机后盖8个;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交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6-01-07 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2-23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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