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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灵溪镇阿最通讯器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苍南县灵溪镇阿最通讯器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11-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市监处罚〔2025〕1220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苍南县灵溪镇阿最通讯器材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郑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在苍南县灵溪镇塘南一街37号苍南县灵溪镇阿最通讯器材店查获该店销售标有“iQoo、vivo”商标的手机屏幕和手机用壳,存在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阿最通讯器材店侵犯vivo和iQo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犯“iQoo、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vivo手机用壳(手机后盖)260张、iQoo手机用壳(手机后盖)70张、 vivo手机屏幕(手机屏)10张(片);二、 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1-26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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