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市监处罚〔2023〕260号
案件名称:泰顺县小兰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泰顺县某某食品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8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对位于泰顺县泗溪镇***户的泰顺县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在店内仓库发现某品牌白酒169瓶。当事人经销的白酒被鉴定为假货,即为未经授权生产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对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元整),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白酒169瓶);三、对于小食杂店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限期补办,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上述罚没款共计1520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12-29 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