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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小兰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泰顺县小兰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3-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市监处罚〔2023〕260号
案件名称:泰顺县小兰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泰顺县某食品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4年1月1日申领了营业执照并申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泰顺县泗溪镇***户经营泰顺县某食品店。店内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43.2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小食杂的范畴,当事人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有效期至2022年02月27日)期满后未及时办理小食杂店(三小行业)备案登记。 2023年10月3日,销售人员驾驶车牌号浙C***的小货车上门送货,当事人从该销售人员处采购了15箱小糊涂仙酒,每箱12瓶,共计180瓶,进货价95元/瓶,货款总计17100元,其中14550元通过扫描对方的微信收款码支付,2550元以现金结算。 再经查,小糊涂仙注册商标属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注册号:第1262087号,国际分类:第33类,核定使用商品:白酒;果酒(含酒精);黄酒;葡萄酒(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1999年04月07日至2009年04月06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04月06日。根据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出具的鉴别报告,鉴别对比:1、防伪标识三维效果极差。2、印刷字体模糊,颜色不和谐。当事人经销的白酒被鉴定为假货,即为未经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进购涉案白酒时未查验留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索取进购票据等,无法提供送货人员姓名,只留存对方电话号码15757753080,案发后,当事人以需要再次进货的名义让销售人员送货上门(另案调查),有助查明供货者情况。截至2023年10月18日,上述被扣押白酒销售量为11瓶,销售价120元/瓶,当事人经销涉案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21600元,违法所得1320元。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对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元整),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小糊涂仙酒169瓶);三、对于小食杂店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限期补办,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上述罚没款共计1520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12-29 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12-14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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