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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新宏鞋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名称 瑞安市新宏鞋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执法部门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11-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5〕1396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瑞安市新宏鞋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冯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为秋季纸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1423177,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等,专用权期限:2020年07月21日至2030年07月20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浙江飞达鞋业有限公司内五楼)的经营场所内生产的鞋(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生产鞋帮处标注“”标识的鞋2824双,其将该2824双成品鞋存放在楼顶临时搭起的仓库,每双生产成本价格经瑞安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17元,尚未销售,于案发当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计违法经营额48008元。另涉案的标注“”标识的1128双鞋、标注“”标识的鞋帮2050双为瑞安市星旺鞋厂生产,另案处理。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为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浙江飞达鞋业有限公司内五楼),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为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浙江飞达鞋业有限公司内四楼),未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一、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一般幅度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标注“”标识的成品鞋2824双);2.罚款159650元(壹拾伍万玖仟陆佰伍拾元),上缴国库。二、当事人未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并依照《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1-04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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