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5〕1537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瑞安市超达鞋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万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
当事人生产的鞋子侧面标有“”商标,鞋舌处标有“”商标,其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生产标注与“”商标近似的“”商标、与“”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鞋子,至案发时止共生产上述鞋子840双,每双成本16元,销售定价为每双17元,经营额计14280元,以上鞋子尚未销售即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从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村镇前东路1号的经营地址搬迁到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期间未办理地址变更登记。本局已经依法于2025年10月23日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11月20日前改正。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及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