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6〕1385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瑞安市吉兴鞋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叶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 是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注册号:882177,类别为第25类,使用商品:使用商品包含鞋,鞋类;专用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36年10月13日。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于2026年5月25日开始,在其生产的鞋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至2026年5月27日案发时止,共生产了在外侧标注“”商标标识的鞋帮1080双,用于销售,尚未销售即被本局查获,每双成本价为5.2元,销售定价为6元,计违法经营额6480元。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未售侵权商品(标注“”商标的鞋帮1080双);二、罚款1296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