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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盛得茂滤清器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名称
瑞安市盛得茂滤清器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执法部门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4-0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瑞市监处罚〔2024〕1104号
案件名称:
瑞安市盛得茂滤清器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
瑞安市盛得茂滤清器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商标,注册号为205770,使用商品为车辆及其组成部件和备件,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3月14日;“”商标,注册号为241121,使用商品包含汽车配件等,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14日;“”商标,注册号为1077935,使用商品包含汽车零部件,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13日;“”商标,注册号为G702527,使用商品包含车辆及其零件,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7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汽车滤清器(属于汽车零部件)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截止2024年7月4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产品标注“”“”包装盒标注“”型号是03C115561B的汽车滤清器380个,成本价3.2元/个,销售价是3.5元/个,于2024年1月销售了30个;标注“”“”包装盒标注“”“”型号是06J115561C的汽车滤清器560个,成本价3.4元/个,销售价是3.7元/个,于2024年1月销售了20个。剩余部分仍放在厂房内处于待售状态,已于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扣押。以上合计违法经营额为3402元,违法所得15元。另外,当事人在型号03C115561B的汽车滤清器上标注“厂家名称:曼胡默尔滤清器(上海)有限公司,厂家地址:上海嘉定工业区兴庆路168号”,而实际该产品就是当事人在瑞安市塘下镇新坊村川新路68号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产品标注“”“”包装盒标注“”型号是03C115561B的汽车滤清器350个;产品标注“”“”包装盒标注“”“”型号是06J115561C的汽车滤清器540个),处罚款10206元。 二、对于当事人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022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4-08-12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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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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