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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淘程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瑞安市淘程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6-0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瑞市监处罚〔2026〕1587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
瑞安市淘程贸易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7月20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瑞安市云周街道杏里村的瑞安市淘程贸易有限公司实施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内发现标有“”标识的鞋子810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标志合法使用手续,当事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局依法对上述鞋子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商标是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注册号:75815754,申请人为***,类别为第25类,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鞋(脚上的穿着物),在专用权期限内;“”商标是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注册号:145868,申请人为***,类别为第25类,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鞋,在专用权期限内。当事人在明知其购进的鞋子为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于2026年6月份左右从市场货车摊位上购进标注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鞋子810双用于销售,购进价格为每双15元,销售价格为每双16.5元。至2026年7月20日案发时止,尚未销售。以上合计违法经营额13365元。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明知涉案的标注有“”标识的鞋子为假冒,仍然购入用于销售,同时不能说明提供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标有“”标识的鞋子810双);2.罚款2673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673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并依照《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6-08-12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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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993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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