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5〕1430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瑞安市艾麦鞋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16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瑞安市艾麦鞋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实施检查。经查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合。2、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注册号:G1779139;注册号:G582886;注册号:G1343965)许可,擅自在其公司住所内生产鞋帮和鞋舌上标有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的商品鞋。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及时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鞋帮和鞋舌上标有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的商品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处置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本局已于2025年10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前办理变更登记。
二、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商标侵权鞋子930双;
二、处罚款2976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并依照《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缴纳。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5-11-28 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