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6〕234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瑞安市鞋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注册号:72188228)为我国境内注册商标,类别第25类,使用商品包含鞋,申请人名称: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且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于2026年1月起擅自在其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的经营场所内,在未依法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前提下,进购销售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标识,截至2025年2月5日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批次商品鞋64双,售价为16.5元/双,上述涉案商品鞋至案发之时均尚未销售,已于案发当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1056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商品鞋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 ”商标标识,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鞋56双;二、罚款1848元(壹仟捌佰肆拾捌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并依照《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6-03-30 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