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罚〔2026〕1585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瑞安市诚履鞋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俞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08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的瑞安市诚履鞋业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于2026年7月5日开始在其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工业区(新兴胶鞋厂内)的住所内生产的同一种商品鞋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 ”标识。截至2026年07月08日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涉案鞋帮侧面上标有1.“ ”商标标识的商品鞋30箱,30双/箱,共计900双;2.鞋帮侧面上标有“ ”商标标识的商品鞋12箱,30双/箱,共计360双;3.鞋帮侧面上标有“ ”商标标识的商品鞋28箱,30双/箱,共计840双;以上合计2100双。上述涉案商品鞋至案发之时均尚未销售,已于案发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上述商品鞋的成本价均为15元/双,售价均为16元/双,以上共计违法经营额33600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鞋子上标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和“”标识以及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扣押的商标侵权商品(标注“”、“”和“”标识的商品鞋共计2100双);
二、罚款7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75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并依照《浙江省瑞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规定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缴纳。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6-08-27 00:00:00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