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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乐清市丽百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名称
乐清市丽百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执法部门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6-03-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罚〔2026〕210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
乐清市丽百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余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产品时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能确定涉案食品的合法来源,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已自行整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文件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点,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店招及开设的外卖店铺的名称、头像上标有“世纪华联”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参照《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在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且已按规定开展整改,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第87点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参照前述规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内容:
2026年1月7日下午,执法人员依据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和投诉单至乐清市丽百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处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处货架上发现:①爆脆馍丁(香葱味),生产日期:2024.11.26,保质期:9个月,数量:4包,散装称重,已过期;②益达无糖口香糖,生产日期:2024.12.21,保质期:12个月,数量:7包,净含量:32g,已过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门头有“世纪华联超市”字样,美团、饿了么平台店铺名称为“世纪华联超市(乐清店)”,店铺头像有字样“世纪华联CENTURY”。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6-03-17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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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993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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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5202(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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