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姜明华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姜明华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3-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市监处罚〔2023〕904号
案件名称:姜明华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姜明华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当事人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未取得“南方”注册商标权利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擅自生产侵犯“南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仍从王某某处进购其生产的外包装印有“南方”品牌的水泥,并向周边建筑工地销售牟利。2023年8月2日,当事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被移送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1月2日,“南方”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出具谅解书1份。谅解书主要内容为,被侵权单位自愿对当事人表示谅解,并申请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从宽处理。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3年11月16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本案移送本局。至查获日至,有证据查实当事人销售侵犯“南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的违法经营额65170元,因当事人对购销情况未详细记录,故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南方”(第619443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19类)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3日。注册商标权利人未授权王某某生产“南方”牌各类水泥。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12-14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 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1103(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备案序号 浙ICP备 19046660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6 |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565号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IE11或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