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市监处罚〔2025〕536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杨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带有“OPPLE”注册商标的瓦数标,该瓦数标售出后被用于制作假冒的照明灯具并流入市场。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人民币9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