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盐市监处罚〔2026〕413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顾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受夏某委托,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自行印制带有涉案注册商标字样的水洗标,将该水洗标缝制在其加工生产的窗帘上,并对外销售。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