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吴市监处罚〔2025〕659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吴兴织里嘉翊服装商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案涉侵权品牌少女内裤共计310盒;3.罚款10373.4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