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5〕3232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义乌市淼渺贸易商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8日,被处罚人义乌市淼渺贸易商行销售商标侵权水杯。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水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在案商标侵权商品; 3.罚款13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