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6〕1154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李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号商位销售商标侵权和侵犯著作权的帽子。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帽子,截至案发时,共计违法经营额63元,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在案的侵权商品;3.罚款50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帽子,截至案发时,共计违法经营额153元,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予以警告;3.没收、销毁在案的侵权商品;4.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