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5〕3412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王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3日,被处罚人王某某在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经营商标侵权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化妆品;3.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