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市监处罚〔2025〕2902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唐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25年6月生产并用于销售的玩具经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制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侵权产品。3.罚款4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