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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育仙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胡育仙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6-09-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6〕415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胡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胡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8月13日,被处罚人胡某某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振兴北路10号销售的电池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侵权的南孚5号电池38粒、南孚7号电池11粒;2.没收违法所得8.25元;3.罚款人民币4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9-10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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