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市监处罚〔2025〕526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江山市大脚副食品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祝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8日,被处罚人在江山市四都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毁侵权的137粒“南孚聚能环4”牌5号电池、140粒“南孚聚能环4”牌7号电池和7粒“丰蓝一号”牌电池;二、处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