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市监处罚〔2025〕467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江山市春莱五金商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粒5号南孚聚能环4碱性电池、3粒7号南孚聚能环4碱性电池和28粒南孚聚能环5碱性电池。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5粒5号南孚聚能环4碱性电池、3粒7号南孚聚能环4碱性电池和28粒南孚聚能环5碱性电池;二、处罚款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