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市监处罚〔2025〕379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江山市湘湘文具店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朱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23粒“南孚”5号电池、5粒“南孚”7号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共计90元,共销售出2粒5号电池,违法所得2元。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5号电池23粒、“南孚”7号电池5粒;二、没收违法所得2元,处罚款200元,合计20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