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椒市监处罚〔2024〕339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台州市椒江函颖眼镜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GENTLE MONSTER”和“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生产了2453副标有“GENTLE MONSTER”标识的太阳镜、610副标有“GENTLE MONSTER”标识的镜架、40副标有“BOLON”标识的太阳镜和1150副标有“BOLON”标识的镜架,上述太阳镜和镜架尚未销售即被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太阳镜和镜架的货值总额为7127.4元,采购的标签货值为82.5元,货值共计7209.9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经“GENTLE MONSTER”和“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的太阳镜和镜架上使用“GENTLE MONSTER”和“BOLON”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2453副标有“GENTLE MONSTER”标识的太阳镜、610副标有“GENTLE MONSTER”标识的镜架、40副标有“BOLON”标识的太阳镜、1150副标有“BOLON”标识的镜架和825个“BOLON”标识的标签;
二、罚款28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