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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道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名称 朱道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执法部门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6-09-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路市监处罚〔2026〕417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对象名称:朱某某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朱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朱某某的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小商品批发市场鞋区10排2号,系从事鞋类批发、零售。2026年0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口货架上发现:一、6双印有与耐克商标相似图案的凉鞋;二、1双印有与缪缪商标相似图案的凉鞋。在当事人店内西侧货架上发现:三、2双印有与耐克商标相似图案的运动鞋 四、1双印有与缪缪商标相似图案的运动鞋。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四款鞋子的商标授权许可资料。上述鞋子的鞋身图案与耐克注册商标、缪缪注册商标容易产生混淆。据当事人陈述,商标侵权的四款鞋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从温州瑞安的仙降鞋类批发市场的商户处购进。进货情况如下:一、印有与耐克商标相似图案的凉鞋共进货10双,进货价10元/双,销售价15元/双。截止案发,已经销售3双,剩余7双,获利15元。2.印有与缪缪商标相似图案的凉鞋共进货3双,进货价10元/双,销售价15元/双。截止案发,已经销售2双,剩余1双,获利10元。3.印有与耐克商标相似图案的运动鞋共进货6双,进货价18元/双,销售价22元/双。截止案发,已经销售4双,剩余2双,获利16元。4.印有与缪缪商标相似图案的运动鞋共进货3双,进货价18元/双,销售价22元/双。截止案发,已经销售2双,剩余1双,获利8元。上述四款鞋子总货值393元,共计获利49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也无法提供进销货的台账及进销价格相关凭证,上述进货和销售情况以当事人口述为准。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印有与耐克商标相似图案的凉鞋6双,印有与缪缪商标相似图案的凉鞋1双,印有与耐克商标相似图案的运动鞋2双,印有与缪缪商标相似图案的运动鞋2双;2.没收违法所得49元,并处罚款786元,共计罚没款8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6-09-11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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